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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古印度人社会地位的规定与参照物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9-08-08 10:36:38   作者:lbk

  大约从公元前十三世纪开始,有一支游牧部落从中亚草原经兴都库什山侵入印度河上游的旁遮普地方,然后沿印度河向东北推进,进入恒河流域。这一游收部落,习惯上称为雅利安人。

  雅利安人是一批一批地侵入印度次大陆的,这个过程很长,大约有几个世纪。当时,雅利安人的社会处于原始公社解体阶段,氏族部落内部已出现贫富分化,奴隶制也开始发生。被征服的土著居民被称为“达萨”,意思就是“敌人”,随着战争的停止,越来越多地沦为奴隶,“达萨”一词就用来表示“奴隶”了。到公元前一千年左右雅利安人在印度河恒河流域建立了几十个小国家,与此同时产生了种姓制度。

  一、古印度各种姓的地位
       

  “种姓”一词见于玄奘的《大唐西域记》,其含义包括梵语瓦尔那和印度封建社会的提两个概念。“瓦尔那”意为“质”和“色”,“提”的意译则为“族籍”,这两者不仅意义不同,而且起源和内容也有区别。

  我们在古代史中所说的种姓制度是“瓦尔那”,而不是“阔提”。“瓦尔那”的起源,主要是雅利安人社会内部阶级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人入侵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财富的增长以及频繁的战争,使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逐渐瓦解。在这个基础上,雅利安人内部形成了三个等级,就是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婆罗门是僧侣,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吠舍是一般的公社成员,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除了上面这三个等级之外,还有第四个等级——首陀罗,这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因此,在瓦尔那制度的起源上,也有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统治的因素。

  这四种瓦尔那,在雅利安人早期的圣书《梨俱吠陀》中已有反映。在《梨俱吠陀》的最末一卷写了这么一个故事,当诸神分割普鲁沙(一个原始巨人)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产生了四个不同的瓦尔那。“他的口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王族(以后称为刹帝利),他的腿部变成了吠舍,由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这是僧侣编造出来的神话,目的是为了给种姓制度披上一层宗教外衣。

  各个瓦尔那(种姓)的地位高低不同。婆罗门种姓最为高级,他们专门从事宗教典礼;其次是刹帝利,他们垄断了国家机关和军队中的高级职位,国王通常也属于刹帝利种姓,这些人和婆罗门一样不从事任何劳动,依靠剥削为生;其次是吠舍,他们也是雅利安人,不过是一般平民。地位最低的是首陀罗,他们是奴隶和处于奴隶地位的穷人。

  二、法律对各种姓的规定
        

  各种姓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摩奴法典》第八章第279条规定:“低级种姓的人用肢体的那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须将他的那一部分割断”。第八章第280条规定:“举起手或棍棒者,须割断其手。在愤怒中用脚踢人者,须割断其脚。”此外还有种种不平等的规定。例如刹帝利损害婆罗门的名誉时,须罚一百旁那的罚金,吠舍须罚一百五十或二百旁那的罚金,而首陀罗须处以体刑。婆罗门损害刹帝利的名誉时罚五十旁那,损害吠舍的名誉时罚二十五旁那,而损害首陀罗只要罚十二旁那就够了。

  三、宗教对各种姓区别对待
       

  首陀罗和其他三个种姓之间的地位最不平等。前三个种姓有权参加婆罗门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便被称为“再生人”,意即在宗教上又诞生一次。首陀罗则无权参加“入门式”,所以被称为“非再生人。

  《摩奴法典》规定,首陀罗骂再生人,“须割断其舌”。“假若他侮辱地叫再生人的名字和种姓时,须将烧热的十指长的铁钉,插入他的口中”。相反,再生人就是杀死了首陀罗,其处罚也只不过是做一点物质上的赔偿或受六个月的戒行而已。

  在宗教生活方面对首陀罗的待遇也是非常残酷的,法律规定

  “若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或蜡”,“若他诵读吠陀原文,须割去他的舌头”,“若他记忆吠陀原文,须将其身体劈成两半”。

  由于首陀罗的阶级地位极其低下,所以有人认为他们是奴隶,但是比较普遍的意见认为首陀罗的地位虽低,但他们不完全是奴隶,因为种姓和阶级有区别,种姓地位生来不得改变,而阶级则不尽然,奴隶固然有生而为奴的,但有许多则是后来为奴的,并且还可解放。首陀罗是不平权的、受残酷压迫与剥削的、被征服的居民。他们低下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特别易于沦为奴隶,但别的种姓也有可能沦为奴隶。

  四、逾越种姓制度的后果
        

  在种姓制度下,人的社会地位是由血统决定的,不能改变。各种姓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如果低级种姓以高级种姓的职业为生,国王就可以剥夺他的财产,并立即将他放逐。各种姓之间严禁通婚,不同种姓的人所生的子女被排斥于种姓之外,称为“旃茶罗”,即贱民。

  他们被认为是不可接触的人,其社会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贱民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如收尸、洗衣、打扫卫生、清除粪便等。

  他们只能住在村外,只能用破的容器吃饭,白天工作时要带着标记,入城时口中要发出特别的声音或敲击某种东西,使高级种姓的人能及时避开,因为碰见贱民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五世纪初到印度去取经的中国僧佀法显曾经描述过贱民的悲惨处境,他在《佛国记》中写道:贱民“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

  五、结语:

  种姓制度是剥削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它在印度保存得很长久,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发展。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就要从各个方面来维护这种反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成为印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得。

  参考资料:

  《阿维斯陀》

  《梨俱吠陀》

  《摩奴法典》

  《佛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