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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8月1日起施行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8-07-28 14:03:30

  7月27日,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规定,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该决定于8月1日起施行。

  “我们把此次修订重点放在强化对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的利用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史凤岐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比如决定规定加快培育能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加快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物气化等模式。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秸秆饲料加工企业与养殖企业利益联结及市场运营机制,使之形成秸秆饲料的专业化生产、精细化分工、市场化运作格局。此外,还强化了积极推进食用菌产业园建设,培育壮大秸秆生产食用菌基料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内容,促进秸秆基料化利用。

  针对一些地方网格化体系还未形成有效工作机制、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建设进展不平衡的问题,决定专门进行了规范,规定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格处罚措施,决定明确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